上海劳动合同是根据上海经济特区的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,经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,而特别订制的条例。
我国现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在某方面是倾斜向劳动者的,比如经济补偿方面,只要非劳动者自身原因,用人单位在双方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,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式终止劳动合同,都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。
而上海劳动合同条例在经济补偿这方面并不是倾斜向劳动者,比如:
(上海劳动合同条例)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合同终止:
(一)劳动合同期满的; (二)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; (三)用人单位破产、解散或者被撤销的; ( 四)劳动者退休、退职、死亡的。
再来看看(上海劳动合同条例)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,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:
其中第六项规定:(六)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。
根据以上条例可见,劳动合同期满,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,并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,而只有用人单位在破产,解散或被撒销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,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;在这点上可以看出,上海劳动合同条例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是有很大的不同,因为根据现行的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:劳动合同期满的,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。
因此,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的劳动合同期满,用人单位不再续订劳动合同,并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,至于需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,其实本法法规方面并没有强调用人单位一定要提前三十天通知,只有在本条例第十九条 规定提到“劳动合同期满,经当事人协商一致,可以续订劳动合同”。
以上仅供参考!谢谢!